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 【2023-08-22 00:00】   结束时间: 【2023-08-28 00:00】      发布时间: 【2023-08-22 00:00】 来源: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21〕256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文件精神,优化“四、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奖励申报流程,我局起草修订了《海口市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东二街市政府行政办公区18栋北四楼4014室,邮箱:moht@haikou.gov.cn;电话:68724677。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21〕256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四、支持科技人才发展”相关要求,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培育,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科技特派员”是指根据企业需求选派,并在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及拨付等工作,并对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指导、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科技人才发展,针对不同人才类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科技人才实践岗位补助”1000元/人/月,按岗位实际时间补助,每年申请一次。

(二)“科技特派员补贴奖励”指对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且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的“科技特派员”按50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已获得省级同类资金补贴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三)科技特派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技术创新项目成功获批省级以上立项资助的按项目资助额的3%给予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按项目立项通过验收一次性兑现绩效奖励。对获市级财政配套支持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由企业从配套资金中兑现拨付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市财政不再另行拨付绩效奖励资金。

(四)科技人才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技人才实践岗位补助”条件

(一)重点支持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设立“科技人才实践岗位”。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科技人才实践岗位补助”不得超过2个。

(二)企业需具备为科技人才提供的基本生活和工作实践的条件。

(三)企业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具有技术专长的教师、科技人员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申报“科技特派员补贴奖励”和“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条件

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科技特派员补贴奖励”和“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申报条件参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21〕25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科技人才奖励条件

(一)科技人才配套奖励对象为获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评省科学技术奖奖项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获奖人和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和数量以获奖证书中的人员名单和数量为准。

(二)科技人才配套奖励项目为上年度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口国家高新区提名推荐并获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科技人才奖励资金按提交申请、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1次受理和集中审核拨付。

第十条 申报“科技实践岗位补助”所需材料

(一)科技实践岗位补助扶持资金审批服务表;

(二)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三)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特派员补贴奖励”所需材料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补贴奖励扶持资金审批服务表;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共同签订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协议书;

(三)科技特派员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技术创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五)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所需材料

(一)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扶持资金审批服务表;

(二)市(区)科技部门(企业)与派送机构(科技特派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三)科技特派员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技术创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五)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批复文件;

(六)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人才奖励”所需材料

(一)科技人才奖励扶持资金审批服务表;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项目获奖证书及个人证书;

(三)获奖团队所在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高校或医疗机构等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人才发展的各项奖励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发布组织科技人才发展奖励申报的通知,由相关人员或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网上申请。进入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简称“海易兑”,网址: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注册登录后,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三)材料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审核确认后,发布奖励人员公示名单。

(四)奖励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科技主管部门预算资金的安排工作,市科技部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通过《海口市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奖励申报指南》进行完善,以每年发布的《海口市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奖励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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