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7-30 16:48:00

成文日期: 2015-07-30

发文机关: 待补充

发文字号: 海办发〔2008〕24号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7-30 16:48:00】 作者: 信息化处 来源: 市科工信局

海口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若干规定

海办发〔2008〕24号

为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市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推动“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提升海口在区域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基本原则:

(一)引进人才与发展需要相结合;

(二)引进人才与项目实施相结合;

(三)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与工作实绩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生产、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等行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优秀专家;

(四)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者;

(二)引进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重大科技发明和我市产业发展紧缺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海口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方式:

凡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直接调入我市工作,也可以兼职服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合作研究、培训讲学、领办、自办、联办企业或以完成课题、项目、规划为目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我市经济建设。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每年9 月底前将上年度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情况和下年度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计划按人才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送。

(二)各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报,填写《海口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表》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办理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手续时需提交的资料有:拟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证明其学术水平或成果的证明、获奖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成回国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学历学位证明。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还应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或组织专家评价确认后,根据引进计划和现实需求,市组织人事部门做出同意引进意见,发放《海口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证书》,以此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相应待遇的依据。

三、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和激励政策

第七条 调入或受聘(全职服务)来我市工作签约5年以上(已完成自带项目者不受此限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提供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分3 年支付,每年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安家补贴标准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40 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10 万元;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省部级优秀专家5万元;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3 万元;

(五)其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安家补助费视具体情况而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安家补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财政给予支付一半的安家补助费,另外一半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其股权收益(或科技奖励)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 年内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返还。

第九条 建立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制度。在我市创业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奖励10 万元,一等奖第二完成人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奖励8 万元,一等奖第三完成人、二等奖第二完成人奖励5 万元。获得海南省成果转化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除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奖励3万元,一等奖第二完成人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建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岗位津贴,发放岗位津贴时间为3 年,岗位津贴额以最高标准发给,不重复享受。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00 元/月;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000 元/月;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省部级优秀专家1500 元/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1000 元/月;

(五)其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岗位津贴视具体情况而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岗位津贴可向市财政申请划拨,其余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向科技部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时,科技部门应根据其科研项目、课题需要优先给予安排,具体额度由科技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其研究项目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二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可免收择校费,入学、转学手续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己辞去公职人员)如要求入户的应给予办理入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都己成年的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因来我市工作向原单位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造成人事档案滞留或残缺的,根据本人要求恢复身份的书面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实批准,可为其续建档案,承认其原有工资标准、专业技术资格和行政级别,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满编时可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后纳编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规定比例己聘满的,可向人事部门申请追加专项职数,待岗位有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十六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以专业业绩为主,其考核工作按现有的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取消其有关优惠待遇。

四、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项目赞助。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支范围:用于市统一组织的引进人才工作所需经费;用于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和国外智力项目引进工作;用于为海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在人才资源开发、人才队伍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用于高层次人才开发、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各项支出。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门类、不同岗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采取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课题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各种分配方式。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提供服务。各单位、各部门特别要注意充分挖掘和发挥在我省过冬的省外各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五、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具体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领导联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制度。各级领导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要在政治上热情关心、工作上积极支持、生活上悉心照顾,根据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特长、个人兴趣和专业发展方向,妥善安排工作岗位,防止和纠正闲置人才、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突出成就和先进事迹,宣传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和管理政策,为加快引进和合理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三条 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学习或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内外考察和培训,制定学习和考察计划时,企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的检查监督。市组织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杜绝引进人才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口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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