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减少企业科技创新的负担。

二、起草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明确提出要“借鉴深圳、广州、上海等地做法,探索通过发放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创新活力”。

三、起草过程

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249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7月11日在厅网站上公开征集修改意见;7月15日邀请海南生态软件园、复兴城、高新区相关管理人员、企业代表于来我厅进行了座谈,7月17日书面征求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相关负责人、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的意见。根据财政厅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企业为在海南省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应当为入驻市县级以上(认定)备案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二)支持范围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创新券兑现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定期集中兑现。技术合同或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出具合同执行完毕证明,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按合同金额或实际支付款提交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四)立项和拨付

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对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进行审核,提出科技创新券兑现名单和兑现金额。兑现金额依据经认定登记的合同金额或实际支付金额,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并应等于或少于申请发放的科技创新券金额。

五、主要亮点

(一)对创新券发放三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参照深圳市、上海市、贵州省等兄弟省份的好的做法,增加了对入驻市县级以上(认定)备案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每年最高可申请5万元的创新券额度。

(二)明确了对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进行补助。

(三)鼓励向境外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省外服务机构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互认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