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1 12:10:43】 作者: 信息化处 来源: 市科工信局
海科工信〔2012〕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加快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适应我市科技发展需要,优化我市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推动实验基础设施这一科技资源的共享,保证实验室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目标,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技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自主创新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相对优势的学术和技术领域进行重点建设。旨在提高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科研条件,增强科技综合实力,培养并吸引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在海口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2、研究方向和目标:研究方向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发展战略,研究目标明确,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
3、人才队伍:有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15人以上)、结构优化、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75%,高、中级职称人员占实验室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60%,实验室专职人员人数不少于7人。
4、科技服务能力: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能够面向社会提供相应服务,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行业辐射能力;
5、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6、运行管理: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发展计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7、支持与投入: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8、科研基础和能力: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实验室依托单位近3年承担过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并有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
9、对于新成立的机构,主要考察其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计划等条件因素。
第七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计划、经费预算;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在申请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考察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经办公会审批立项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通知申请单位签订《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一经批复,须按《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建设计划,年终提交本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并提交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等。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重点实验室有固定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并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对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的实验要求,在不影响自身科研的情况下,应该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组织其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经费筹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立项当年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重点实验室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及引进必要的技术,不能用于其它开支。
第五章 考评和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评。对实施情况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情况差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如期完成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结束后,仍未完成《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或经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