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20-12-21 11:51:18】 作者: 市科工信局 来源: 信息化处

第一条为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一)前款所称的“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条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除了具备《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规定的各单项优惠扶持政策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报书(附表一);

(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符合《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工业企业,依据年度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收,按这三项指标的权重2:1:2,将每项指标的名次乘以权重后进行合计作为评分排序分值,依据累加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列,取前10 名进行奖励。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企业10 万元奖励。

第六条申请《规定》第六条税收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收奖励申请表(附表二);

(二)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第七条申请《规定》第七条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三);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设备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备资助申请表(附表四);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五)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各行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低要求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表五);

(二)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

(五)土建工程投资付款凭证;

(六)项目完工、投产证明材料;

(七)技改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

项目投产时间及设备追溯时间请参考本细则第八条。

第十条申请《规定》第九条土地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申请表(附表六);

(二)企业投产证明材料;

(三)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四)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土地款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申请《规定》第十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规定》第十一条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申请表(附表七);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五)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十二条品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八);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规定》第十二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九);

()食品、医药行业的企业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证明文件,其它行业的企业只需提供前两个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规定》第十三条制标、采标奖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制标、采标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规定》第十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一);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规定》第十五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二);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型企业等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申请《规定》第十六条上市融资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三);

(二)海南证监局验收文件,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规定》第十七条担保费补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表十四);

(二)担保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三)担保费支付凭证和银行到款凭证。

第二十条申请《规定》第十八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五);

(二)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运输费用汇总表及凭证;

(三)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申请《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附表十六)、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及上年度企业员工总人数证明材料;

(二)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三)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五)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申请《规定》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申请表(附表十七);

(二)企业完税证明材料。

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定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八);

(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聘用证书;

(三)企业完税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鼓励医药企业创税的,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医药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六条的材料外,还须提供该产品占企业全部销售产值30%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鼓励医药企业加大设备投资的,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医药项目设备追溯时间,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指与GMP厂房建设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消防系统、电气电仪设备、纯化水系统、安全生产智能监控、配电、管网铺设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九);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鼓励医药企业购买或引进药号在本地生产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鼓励引进药号生产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

(二)药号转让证明材料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生产证明材料;

(四)产品一年产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条“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须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工业主管部门,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工业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按时登记的项目优先安排扶持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应向工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项目投产验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实后出具投产证明。

第三十条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1.申请税收奖励、企业经营团队奖励、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运输费补贴、专业技术人才补贴、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等项目的企业,于次年5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设备资助、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品牌奖励、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采标奖励、发展循环经济奖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担保费补助、上市融资奖励药号引进生产奖励等资助资金的企业,在达到扶持条件后1年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分送市国税、地税、安监、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或委托审计;

(三)安监、环保部门于年初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名单提供给工业主管部门,政府对于此类企业当年将不予以支持。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经市财政局复核后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市住建部门安排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追回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且3 年内不得申报本《规定》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4 1 1 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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