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4-30 15:03:14】 作者: 创新发展与农村科技科 来源: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和《海南省农业科技110建设工作指引》(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需要对已过有效期的《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制定依据:
1.《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
2.《海南省农业科技110建设工作指引》(琼科〔2019〕203号)。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分为总则、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激励措施、附则共5章共计20条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示范基地的宗旨、定义、功能;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示范基地认定。明确示范基地的建设规划、共建单位、认定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
(三)第三章示范基地动态管理。明确示范基地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撤销示范基地的情形、示范基地撤销程序、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制度等内容。
(四)第四章激励措施。明确了将示范基地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资金及项目扶持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废止。
三、修订情况说明
本办法是在原《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农村科技工作发展需要修订而成。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内容结构调整。原《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共计5章25条,新办法进行了部分删减优化,分为总则、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激励措施、附则共5章共计20条内容。
(二)具体内容修订。
1.第一章总则。修订了“优化农村产业科技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高水平发展,在全市推广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背景内容,删除了“在综合考察我市各地自然环境、地域特色及产业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推广,建设科技示范、优势突出、推广辐射作用强、能够带动项目区域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基地”等内容。(见第一条)
2.第二章示范基地认定。修订了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以及共建单位的内容,对示范基地的申请对象等认定基本条件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30%”等内容。(见第五至第八条)
3.第三章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删除“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情形的内容、删除“示范基地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1年的不得评定为“优良””内容、删除原《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作为附件,同时增加“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提供的认定或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况,取消当年认定考核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认定申请或年度绩效考核;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内容。(见第九至第十六条)
4.第四章激励措施。增加了“市科技管理部门将示范基地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参照《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 号)、《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海科工信法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并在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品种引育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等内容,删除“星级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内容,同时增加“示范基地依托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第五章附则。明确废止《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