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11 16:01:08】 作者: 来源: 海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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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海工信决字〔2026〕1号),因直接送达未果,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你单位注册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桂大道351号公司院内(A车间)”寄送,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鉴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海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