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2-30 19:25:00】 作者: 来源: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三、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执行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明确规定: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著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在海口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奖励。

(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海口实现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 20%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十一)实施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关键词诠释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撑的平台。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三、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第九条:“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第十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十一条:“实施科技成果奖励”,明确了项目申报的对象、条件、材料、时间以及办理流程,优化了政策落地的可操作性。

五、注意事项

因本细则主要是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三、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为保证今年企业能顺利申报,故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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