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9-26 17:06:09

成文日期: 2022-09-22

发文机关: 海口市科工信局

发文字号: 海科工信法规〔2022〕3号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6 17:06:09】 作者: 创新发展与农村科技科 来源: 海口市科工信局



海科工信法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现将《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口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建设是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科规〔2022〕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针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工艺、技术、装备,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政策、规划制定,审核认定、定期考评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管理单位负责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章程,履行工程中心运行和管理主体责任;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二)围绕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综合性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五)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达到全市领先水平,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2.在高新技术产业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行业细分领域技术属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技术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目标。

3.拥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工程化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归属于工程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队伍,归属于工程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副高以上(含)职称或硕士学位。

6.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归属于工程中心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7.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业务管理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5 项(含),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具备实施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工程中心进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备案”“不同意备案”,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评审。专家小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二)行政决策。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市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公示。根据审定的认定结果,在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完成公示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认定文件,命名为“海口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挂牌。

第十条 同一企业原则上建设一个市工程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同一技术领域不得申请市级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挂牌筹建市工程中心,筹建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协议,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报备,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筹建期间,自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筹建期满后未获批准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资助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工程中心建设和投入情况、科技创新和服务成效等内容。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工程中心,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资助方式包括认定通过一次奖励、运行补助方式进行。

(一)认定通过一次奖励

按照《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相关规定,对申请筹建的市级工程中心,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事后补助,最高30万元。

(二)运行补助

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工程中心绩效考评,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工程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补贴奖励。

第十四条 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如下支出:

(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三)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属于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支出;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接受有关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自觉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等发生名称变更、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工程中心,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口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海科工信字〔2017〕312号)同时废止。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已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