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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42-0/2022-0682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科工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9日
名  称: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十项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十项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构建阳光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本单位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社会舆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海口科技、工业、信息化、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和发展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办公室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主要工作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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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处室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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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

  首问责任人保证首问信息上传下达、确保畅通;解答来电来访询问的有关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相关事项;反馈事项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首问负责制工作程序

  (一)来人来电反映事项属首问人工作职责范围的,该首问人为终端负责人,对反映事项应立即办理;对办理确有困难的事项,首问人要及时上报,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确定承办终端人全权负责承办;对当时不能立即办理或解决的事项,首问人应向来人承诺办理或解决期限,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二)来人来电反映事项不属首问人工作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及时呈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按意见要求,转交相关处室或确定的承办终端人全权负责承办,首问人负责督办。

  (三)来人来电反映事项属重大或紧急事项的,首问人不得自行处理,应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确定承办终端人全权负责承办,首问人负责督办并向领导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四)来人来电反映事项不属于办公室工作范围的,首问人应向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五)所受理事项办理完毕后,首问人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送交相关处室建档备案。

  三、首问责任人工作要求

  (一)接待来访人员,应礼貌热情,语言文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记录。记录字迹要工整,内容要清楚准确。

  (三)来访人如有困难或疑问,首问人要积极帮助解答,并密切关注办理情况,必要时可告知来访人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要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重要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认真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本单位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地方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我局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如下承诺:

  一、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科学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树立我局的良好形象。

  二、切实搞好局务公开工作,努力构建干部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努力增强机关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学习意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科学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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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处室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处室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单位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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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处室。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单位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单位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本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本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本单位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处室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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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条 由本单位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条 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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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推动信息(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推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本单位局领导班子汇报。

  五、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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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执行。

  第四条 次年1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将开展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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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内部主要事项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政务公开规定,制定内部主要事项公开制度。

  一、内部公开的内容

  1、干部的调配、任用及奖惩。

  2、财务经费开支情况。

  3、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4、较大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评优评先情况。

  10、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设定内部事务公开栏。

  2、召开干部职工大会通报。

  3、召开局务会进行通报。

  主要事项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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