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场地公众化;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绩效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二)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规范、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及时更新。
(三)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场地公众化。以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信息通报会等为主要载体,并定期印发公开资料。
(四)监督措施。包括设立意见箱、意见登记簿和投诉电话,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工作成效。包括办事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经评议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满意等。
(六)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为:被考核部门就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意见进行核实和评定,确定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