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 【2020-12-21 12:02:24】 作者: 信息化处 来源: 市科工信局

海口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海科字〔2007〕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客观评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海口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均应进行验收。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市科信局)负责组织。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信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信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信局发展计划科审核同意后,由市科信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专家审查。

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海口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科技行政部管理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书;

3. 验收自评价报告:

(1)项目工作总结(表一);

(2)项目技术总结(表二);

(3)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表三);

(4)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表四);

4.测试报告(由有资质的产品检测单位出具);

5.产品标准;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其它佐证材料;

8.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以上3-8项材料除第4项外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

第三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二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验收方式。重点项目是指市财政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市财政拨款10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重点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成立验收专家组,由市科信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现场考察和评议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报请市科信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市科信局发展计划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由市科信局发展计划科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三条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专家对验收结论有争议,视为需要复验;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5.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需要复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二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市科信局发展计划科将《海口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电子版)、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建立验收项目档案,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