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 【2020-12-21 12:07:19】 作者: 信息化处 来源: 市科工信局

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备案登记号:QHK-2007-08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完善和健全我市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海口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开展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的有关要求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口地区注册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指隶属于企业的,具有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开发、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多种功能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管理等要符合海口市有关科技政策的要求,符合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的要求,企业要有主导的核心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核心竞争力和研发优势。

(二)企业经营规模应达到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显示度和较强的竞争力;在经济上企业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三)保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总人数的40%。

(四)企业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室、部、所、院),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

(五)企业当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大于销售收入的3%,并逐年有所增长。根据所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直接经费投入要保证一定的力度。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所需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力预算,并明确由企业承担。

(六)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复审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 企业填写《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条件,对企业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确认其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颁发《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般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两次复审不合格的,撤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格。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收回其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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