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20-12-21 11:53:11】 作者: 信息化处 来源: 市科工信局

海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海府办〔2010〕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吸引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增强其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创新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编制创新资金年度支持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并提交项目的年度执行进展报告;项目完成后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进行创新资金的划拨;对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财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发展。

第七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八条 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的工作经费,按创新资金总额的3%列支。

第九条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处于中试阶段,已申请到银行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资助;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中小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给予必要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至少应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研发、生产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税务部门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创新资金。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并发布《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明确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签具的承贷意见和承贷凭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以及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核给予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终统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创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年度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做出,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做出,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决算,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退交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如需推迟验收,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约定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创新资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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