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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42-0/2022-07462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科工信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名  称: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要依据《条例》、《规定》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及时在网上公开。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单位信息员发布;信息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八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原则,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同时,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成立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大数据发展科抽调专人担任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技术保障和维护、信息内容更新等工作。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等形式公开。网上公开依托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门户网(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kou.gov.cn/)、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kgxj.haikou.gov.cn/)、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公众微信号。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每年按规定时间,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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