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6-09 09:25:00

成文日期: 2020-06-08

发文机关: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 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9 09:25:00】 作者: 颜瑛 来源: 创新发展与农村科技科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0年 6月 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4号),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及《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办公、培训辅导、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建设运营及服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运营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市级平台的备案登记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运行成效显著的择优推荐为省级平台。

第五条 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平台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平台的培育力度和具体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其运营服务水平。

第六条 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平台的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在孵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财税等专业的创新创业服务;

(二)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辅导、路演、交流、资源对接等服务活动;

(三)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等科研设施,推动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四)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为参赛团队和企业提供辅导和服务;

(五)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对在孵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专项培训和服务。

第三章 备案登记条件

第一节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满 1年以上;

2.孵化器成立且运行满 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日常管理等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75%以上;

4.孵化器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和聘有不低于在孵企业 5:1数量的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工作;

5.配备自有种子基金或合作的孵化基金,规模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且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提供基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3家,科技型企业占在孵企业 50%以上;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5%;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8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初创型小微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成长为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节 众创空间

第十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登记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经运营满 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具备3人以上的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三年以上租赁期限。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 2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家。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场次。

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等,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个月。

第三节 星创天地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登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 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 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四)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 4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 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四章 备案登记与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创新创业平台申请备案登记程序: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相关备案登记通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及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开发区)推荐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核查,经行政决策、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等程序,结合全市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备案登记后须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为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追缴其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评定为“良好”以上的平台一定的运营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1.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科研设备的研制、购置、租赁、维护等支出;

2.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支出;

3.管理及投融资服务。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支出,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支出,其中房租支出不得超过财政奖励资金的 30%。

第十九条 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纳入到次年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备案登记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主要认定条件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 30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不影响其认定备案资格的,予以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备案登记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自动纳入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管理范围,并应自觉接受税务、科技、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海府办〔2016〕183号)已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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